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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以南、迎宾大道以东(虞姬公园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人气:263 发表时间:2025-01-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上海路以北、世纪大道以东、广州路以南、规划绿地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厦门路以南、迎宾大道以东(虞姬公园西侧)地块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至汕头路、西至迎宾大道、北至老民便河、东至世纪大道。地块分为两块区域,西侧A区占地面积75100.43m2,东侧B区占地面积38245.23m2,共计113345.66m2,约170亩。此前地块存在的企业主要为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截止现场考察,地块内A区为空地和水塘B区北部为空地、水塘和新建临时项目部,南部现为经开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

根据《宿迁经开区0106单元(中心片区)及所辖街区详细规划批》,调查地块规划为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80404幼儿园用地,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 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地块规划用途属于第一类用地中居住用地(R)。根据20191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江苏举世检测有限公司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江苏举世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分析判断地块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开展现场采样、检测工作,得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最终编制形成《厦门路以南、迎宾大道以东(虞姬公园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后续地块环境管理及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地块早期主要为村庄、农田和池塘;直至2003年,调查地块A区北部开始建设宿迁澳鑫法兰锻造有限公司;2004年地块A区西南侧地块外开始建设宿迁兴泰包装容器有限公司;2009年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收购宿迁澳鑫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后成立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逐步在A区、B区北侧建设二期厂房;2010年左右地块西南角兴泰包装北侧开始建设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项目地块建筑物逐步拆除,目前地块内除剩余经开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外,其余区域均为空地待开发状态。

本次初步调查共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分析和污染识别。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初步采样分析,采用分区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调查地块共布设37个土壤采样点(包括7个土壤对照品)8个地下水采样点(包括2个地下水对照点)3个地表水采样点(包括1个地块外采样点)3个沉积物采样点(包括1个地块外采样点)。共计送检97个土壤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10个)10个地下水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2个)5个沉积物(底泥)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2个)4个地表水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1个)至实验室分析。现场采集样品送往江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江苏举世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检测分析47项土壤、底泥监测指标(GB36600-2018中基础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71项地下水、地表水监测指标(GB36600-2018中基础45项、地下水常规项目35项、石油烃(C10-C40)、AOX)。

场地调查结果表明,场地内土壤、沉积物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除浑浊度和总硬度外其余指标均满足(GB/T14848-2017)中类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地表水检测结果,除浑浊度和色度外其余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地表水样品和地下水样品中AOX均有检出,与对照点浓度无明显差异,目前国内针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AOX暂未制定评价标准,此检出浓度远低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4287-2012)中AOX限值要求。浑浊度、总硬度和色度指标均为常规理化指标,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无需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认为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后续开发为第一类用地中居住用地(R)的规划要求,在地块后续开发利用之前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于本次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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