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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宿迁市永星药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人气:884 发表时间:2022-09-26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宿迁市永星药业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楠溪江路11号,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楠溪江路,南至江苏冰川机械有限公司,西至宿迁市仁和玻纤有限公司,北至宿迁市建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地块占地面积为7616m2,地块内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的生产。

宿迁市永星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后于2017年停产,目前厂区内相关设施已清空。参照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片区内原储存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贮存危险废物及其他可能造成场地污染的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工作,编制《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报告》。

宿迁市永星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瑞畅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此地块实施了土壤初步调查工作。

本次初步调查共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分析和污染识别。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初步采样分析,采用分区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厂内共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位、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厂外布设4个土壤对照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现场采集样品分别送往江苏举世检测有限公司及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析,检测指标为49项土壤指标(GB36600-2018中基础45项+pH+石油烃(C10-C40)+甲醇+乙腈)和70项地下水指标(GB36600-2018中基础45项+地下水常规项目22项+石油烃(C10-C40)+甲醇+乙腈)。

场地调查结果表明,场地内土壤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类用地筛选值场地内地下水有14项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标准限值。超标指标集中于2#车间南侧废水中转罐处,超标指标均为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关注污染物(氨氮)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他超标污染物(铁、锰、钠、铝、硫酸盐、氯化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均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无人体可长期接触的完整暴露途径,也不会形成挥发和半挥发的气态污染物因此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内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是可接受的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中工业用地(M)的规划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的详细调查。建议开发利用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禁止开发利用地下水。地块后期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基坑水要及时进行安全妥善的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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